(2011)甬宁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俞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俞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保字第83-1号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俞某某。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为由,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堤树窑山路27弄3号价值450000元的房地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可以在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俞某某所有的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堤树窑山路27弄3号价值450000元的房地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葛 向 斌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武良(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