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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华平与崔天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平,崔天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232号原告李华平,城镇居民。被告崔天功,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树江,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平与被告崔天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华平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华平因主体不适格,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平负担。审判长  刘月纯审判员  张钧涛审判员  车延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