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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先福与董虎、孟辉担保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先福;董虎;孟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57号原告:李先福,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董虎,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孟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审理李先福诉董虎、孟辉担保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李先福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董虎、孟辉的车辆,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孟辉的现存放在齐河县石油公司东停车场院内的车辆,车牌:鲁N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加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