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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孙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