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孙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孙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孙某承担。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金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