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李雅希与董绍海、董月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董绍海,董月成,李雅希,齐连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1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董绍海,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窑厂主,住利辛县。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月成,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雅希,女,199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监护人:刘继安(系李雅希外祖父),农民。委托代理人:董效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齐连存,汉族,农民,住太和县。上诉人董绍海、董月成因与被上诉人李雅希及一审被告齐连存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一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董绍海、董月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董绍海、董月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绍海、董月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79元,减半收取139.50元,由上诉人董绍海、董月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审 判 员  顾玉华代理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桂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