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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占祥与孙琥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祥,孙琥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初字第514号原告董占祥。被告孙琥珀。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祥与被告孙琥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申请追加孙国徽为本案共同被告,因孙国徽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尚不能与其取得联系,无法安排开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宫松波审判员  姜福兴审判员  付明琪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