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商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董占祥与孙琥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占祥,孙琥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商初字第514号原告董占祥。被告孙琥珀。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占祥与被告孙琥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申请追加孙国徽为本案共同被告,因孙国徽现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尚不能与其取得联系,无法安排开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宫松波审判员 姜福兴审判员 付明琪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巍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