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陇法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程会云诉李招艳、杨玉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会云,李招艳,杨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法执字第00198号申请人程会云,女,生于1962年11月16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招艳,女,生于1973年11月28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玉秀,女,生于1954年7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程会云诉李招艳、杨玉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招艳、杨玉秀收到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后,于2011年3月30日履行了调解书所确定的案件执行款2629.90元,款项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程会云,本案的执行标的全部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民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