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范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继彦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
法院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武继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范刑初字第55号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继彦,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07日被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范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瑞山,男,台前县侯庙镇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继彦犯盗窃罪,于2011年0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继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0年11月04日13时50分,被告人武继彦将陈XX停放在范县政府家属院的蓝色爱多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908元;2、2010年10月16日12时,被告人武继彦将张X停放在范县新区千禧食府院内的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246元;3、2010年10月22日11时,被告人武继彦将张XX停放在范县新区商贸城院内的蓝色宝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148元;4、2010年10月27日13时,被告人武继彦将王XX停放在范县新区德馨园小区院内的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73元;5、2010年10月29日12时,被告人武继彦将马XX停放在范县杏和苑小区院内的蓝黑色宝岛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337元;6、2010年11月02日12时,被告人武继彦将宋XX停放在范县新区千禧食府院内的黑色捷马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050元。另查明,台前县侯庙镇武楼村委会证明,被告人武继彦盗窃所得赃款用于其父亲治病(其父患脑溢血瘫痪卧床)。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X、张X、张XX、王XX、马XX、宋XX的陈述,证人刘XX、韩XX的证言;电动车发票、合格证、客户档案、价值鉴定书;现场指认材料、辨认笔录、破案报告、户籍证明、技术照片等证据证明;台前县侯庙镇武楼村委会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继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继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7日起至2012年10月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刘树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兼书记员 路 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