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执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史三娃与西安翻译学习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第00024号申请执行人史三娃与被申请人西安翻译学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仲案字(2010)第57号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翻译学院自愿按裁决书的裁决履行义务,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另有劳动争议纠纷,正在审诉中,2011年12月27日申请人书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长执字第24号执行案执行终结。申请人另案审理结束后,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民利执行员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