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绍民终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何阿霞与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邹风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何阿霞,邹风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3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俞成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阿霞。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风顺。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阿霞、邹风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0)绍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预交上诉费已超过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