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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方红章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方红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红章,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于四川省成都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2004年11月25日因贩卖毒品罪被西藏昌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0年11月29日因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1月24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2011年1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红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方红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方红章伙同李丽(音,在逃)在本市武侯区西部家具材料城正后门左侧一胶带店内,李丽以买胶带为由引开被害人李某某注意,方红章趁机盗走店内“华硕”牌F80H32S型笔记本电脑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18元。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方红章在本市武侯区八益材料城被公安干警挡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挡获经过;破案报告书;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照片及物证照片;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材料;价格鉴定结论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红章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根据案情提出对被告人方红章判处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方红章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被告人方红章辩称其有坦白行为,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红章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红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红章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红章因盗窃被挡获后,向公安机关主动交代同种犯罪行为,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方红章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红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1年11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 佳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欧超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