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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8-06-07

案件名称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09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穗生。委托代理人XX。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静。委托代理人郁兴培。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红色莲花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李佳梅代理审判员  郭 静人民陪审员  周宇倩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雨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