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蓝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四组与被告张晓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四组,张晓利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310号原告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四组。住所地: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负责人张恩民,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惠红林,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利,又名张娟利,女,196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四组诉被告张晓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四组诉称,2009年12月份,原告负责人张恩民指定被告张晓利担任本组出纳以向本组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被告担任出纳期间,原告先后将村组收入164596元、11894.2元和31876.95元交由被告管理,也从被告处支付各种开销及费用共计177325.7元。原告土地补偿款分配完毕后,被告提出辞职,原告同意并要求被告按照账面记载将村组现金31041.45元交回村组,被告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归还并非法占有该笔款项,该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所以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现金31041.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诉讼要求被告返还现金31041.45元系被告辞职不担任原告出纳职务后,未及时进行有关账务交接引起的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此纠纷原告可向有关机关反映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一十一条(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田县三里镇桂张村四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牛审 判 员 毛朝晖代理审判员 赵京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红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