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桑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嘉善刑初字第14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桑某。因本案于201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4日、17日夜,被告人桑某至嘉善县罗星街道锦和苑小区围墙东面,采用拉线、用老虎钳剪电缆线的手段,分别窃得锦和苑小区排放在该处电缆井内的4*7.5型号的电缆线8根(总长900米)、16根(总长734.4米),总价值人民币4609元。案发后,部分赃物被扣押并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邬育建的陈述,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6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桑某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金哲玺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宇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