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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吴某甲、张某甲与吴玉根、张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张某甲;吴玉根;张某乙;吴某乙;秦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民初字第691号原告:吴某甲。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甲,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4211970********,住址同上。被告:吴玉根。被告:张某乙。被告:吴某乙。被告:秦某。上述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吴玉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张某甲诉被告吴玉根、张某乙、吴某乙、秦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张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 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