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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初字第40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文峰与王春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峰,王春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563号原告赵文峰。被告王春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峰与被告王春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