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南民初字第4056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赵文峰与王春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文峰,王春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南民初字第40563号原告赵文峰。被告王春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文峰与被告王春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文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綦荣玲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人民陪审员 王秀凌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