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行执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安市娜莎职业培训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碑行执字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盐店街7号。法定代表人:荆建民,局长。委托代理人:刘鹏飞。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娜莎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西安市文艺北路195号。法定代表人:余昭,负责人。2011年2月23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执行申请书,要求强制执行其2010年5月13日作出的市人社监罚字(20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1年3月10日向被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娜莎职业培训学校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2011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监罚字(201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审查。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王育英代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洁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