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堂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郑兴贵与刘西开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兴贵,刘西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堂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郑兴贵。被执行人刘西开。申请执行人郑兴贵与被执行人刘西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0)金堂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兴贵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西开给付赔偿款33297.88元及承担诉讼费4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履行的执行通知书,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西开一家三人,其妻身患残疾,在本县广兴镇九龙村10组有土坯房2间,全家依靠刘西开打工和务农维持生计。本院在执行中对其家中依法进行了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刘西开无银行存款、车辆登记等信息。上述事实有本院协助查询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信息的查询函回执及金堂县广兴镇九龙村10组队长薛xx的询问笔录、九龙村村委会证明在案证实。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案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西开全家依靠其打工和务农维持生计,家庭困难,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上述案情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0)金堂民初字第18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景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维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