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茅某与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茅某;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99号原告:茅某。被告:夏某甲。原告茅某为与被告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科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茅某和被告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茅某起诉称:1994年下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1××××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名夏某乙,现在慈溪市西门中学就读,随原告生活。2004年5月起,被告染上外遇,至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05年10月至2006年下半年被告竟然长期不回家,只是偶尔到家换几身衣服,对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亦未支付过,从2006年底开始至今,夫妻一直分居。为此2009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09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后被告在原告面前忏悔并作书面保证,原告向法院撤回诉讼。现被告仍自我自行,对家庭和子女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提出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等诉讼请求。被告夏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称: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后关系融洽,并生育一女。虽然生活上有所磨擦,被告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夫妻感情却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要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自由相识恋爱,于1995年1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夏某乙,现在慈溪市西门中学就读。婚后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为此2009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被法院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09年11月原告再次起诉,后被告在原告面前忏悔并作书面保证,原告以夫妻和好为由向法院撤回诉讼。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结婚登记以来,婚姻存续时间已较长。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应由原告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事实。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茅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茅某某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税务局预算外资金,帐号为81×××380930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