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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民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叶信训与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叶信训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叶信训,徐惠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民再字第2号抗诉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宁波镇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南一西路169号。(组织机构代码:25600826-8)法定代表人:童兴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春华,该公司职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叶信训,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徐惠宏,男,196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因与叶信训、徐惠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7日作出(2010)甬检民行抗字第101号民事抗诉书,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浙甬民抗字第9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宁波正茂建设有限公司对(2009)甬镇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服判息诉,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对本院(2009)甬镇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素君助理审判员  徐 静助理审判员  李国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刘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