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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萧民初字第1128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傅某与金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傅某;金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萧民初字第1128号原告傅某。被告金某甲。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原告傅某诉被告金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一强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傅某、被告金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傅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金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2007年被告从事销售工作起,双方关系开始紧张。被告沉迷赌博,经常夜不归宿,原、被告多次为此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0年7月,原告得知被告有外遇后与被告发生争吵,并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嗣后,被告公开与该女子同进同出,并扬言要与原告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因被告沉迷赌博等原因,一直未能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又因被告有外遇而分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起诉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金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金某乙独立生活止。被告金某甲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原告所述并不属实。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家中开支以及房屋按揭均由被告负担,被告每月还要交给原告500元,根本无闲钱参与赌博。平时小孩由被告及被告母亲接送,被告平日也并不存在夜不归宿的情况。此外,被告并无外遇,系因被告工作经常要出差,原告才会产生多余猜想。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实际并无太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金乙。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自2007年被告从事销售工作起,双方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自2010年7月起,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矛盾加剧。原告因此于2011年1月搬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要求夫妻和好,案经调解无效。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的结婚证、户口簿及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的夫妻感情尚可。现双方虽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等原因导致感情不和并分居,但分居时间较短,也无其他重大矛盾。今后,只要双方增加沟通、加强信任,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可能改善。视目前状况,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02024409008802968)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洪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