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陇执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桑杰、宋陇刚、王陇军、杨明刚、刘亮亮犯故意伤害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军,桑杰,宋陇刚,王陇军,杨明刚,刘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34号申请人张永军,男,生于1972年4月23日,汉族,公务员,陕西省千阳县人。被申请人桑杰,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申请人宋陇刚,男,1980年3月3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申请人王陇军,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申请人杨明刚,男,1983年5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被申请人刘亮亮,男,1983年8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本院在执行(2011)陇刑初字第5号桑杰、宋陇刚、王陇军、杨明刚、刘亮亮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中,被执行人桑杰、宋陇刚、王陇军、杨明刚、刘亮亮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1年3月29日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33000元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陇县人民法院(2011)陇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执行申请人张永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