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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高民一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甲诉被告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张某某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甲,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一初字第25号原告庞某甲,男,汉族,陕西省高陵县村民,住该村。被告庞某乙,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系原告长子。被告庞某丙,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系原告次子。被告庞某丁,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系原告三子。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址及职业同原告,系原告之女婿。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甲诉被告庞某乙、庞某丙、庞某丁、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庞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