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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瓯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邱某与杨某乙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温瓯民初字第22号原告:邱某。被告:杨某甲。原告邱某为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晓凌独任审判,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某起诉称:2006年间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2008年1月18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由于原告年轻无知,与被告认识不久后结婚,对被告没有深入了解,双方无感情基础。婚后不久发现被告整天游手好闲,而且还喝酒、赌博,对家庭漠不关心。原告好言相劝,被告反而恼羞成怒而恶语相向,并经常对原告进行殴打。2009年9月,原告携女儿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在分居生活期间,被告也没有来看望原告,更没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要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女儿杨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甲答辩称:原告述称原被告认识、结婚、生育、分居的事实属实,其余事实不属实。原被告经过二年的交往之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见两人的婚姻基础好,感情坚实,答辩人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持离婚,要求女儿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2006年初,原被告双方相互认识,××××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2009年9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证明上述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公某某本身份证明各1份,证实原被告身份基本情况;结婚登记证明1份,证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瑞安市妇幼保健院证明1份,证实原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原被告陈述。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从认识到结婚,是原被告通过近二年时间的交往、了解之后,双方慎重做出的决定,因此原被告之间有较为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初,原被告双方也能和睦相处,夫妻感情尚可。其后,由于原被告个人喜好、生活习惯等差异,逐渐淡漠了夫妻间的感情沟通,导致双方产生隔阂。婚姻家庭的维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只要原被告有着对对方宽容、理解的态度,本着维护婚姻家庭完整的信念,夫妻感情可以恢复。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邱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晓凌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 娴附告: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及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一、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二、当事人应知的相关事项1.上诉人应按一审案件受理费标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在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通过农业银行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帐号:31×××51。2.当事人一般应自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人民法院领取裁判文书生效通知书。3.需要退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在裁判文书生效后15日内来院办理诉讼费用退费手续。4.当事人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5.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