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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9-02-27

案件名称

姚保峰与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姚保峰;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山东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聊东行初字第53号原告:姚保峰,男,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周长春,男,主任。第三人:山东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兆华,董事长。原告姚保峰不服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同日,本院依法受理了(2011)聊东行初字第48号案件,该案系原告姚保峰针对与本案有关的聊拆许字(2010)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的审判须以(2011)聊行初字第48号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该案尚未审结。原告姚保峰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中止对本案的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韩恒印审判员  雷素兰审判员  于淑青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辛艳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