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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二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河北省景县华通铁塔厂、河北省衡水远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194号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张惠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晨刚,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华信用社主任。被告河北省景县华通铁塔厂。地址:景县广川镇前庄村。法定代表人赵富贵,厂长。被告河北省衡水远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景县广川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冯炳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河北省景县华通铁塔厂、河北省衡水远征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3月2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志广审判员  崔卫军审判员  马洪刚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成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