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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宏生、阚丽娜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宏生,阚丽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明刑初字第0006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宏生(曾用名:赵宏伟),男,1977年10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明光市。1995年7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此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2月2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阚丽娜(绰号:娜娜),女,1985年6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明光市。2010年9月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明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1年3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贯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31日,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和王某、李某2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时,王某端起马某的酒杯要敬酒。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王某便打马某,李某1说你怎么可以打人,被告人阚丽娜见状遂上前打李。接着,王某、被告人赵宏生等人一起对纪某1、李某1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纪某1、李某1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赵宏生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阚丽娜当庭辩称:是一个女的先把我推坐在地上,我才起来推她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和王某、李某2(已科刑)在明光市汽车站附近的“胖三水饺店”二楼一包间内吃饭,本市居民马某、纪某1、李某1等人在同屋另外一桌吃饭。期间,王某走到马某身旁端起马某的酒杯讲:“来,我敬大家一杯”。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王某便向马某的脸上打一巴掌,李某1说王某怎么可以打人,被告人阚丽娜见状遂上前打李。接着,被告人赵宏生和李某2、王某一起对纪某1、李某1等人实施殴打,致二人多处受伤。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纪某1左额顶部及左顶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下唇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1右眉弓处,右眼部挫伤及左拇指创口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赔偿纪某1、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000元,双方已和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纪某1陈述,证实在2010年3月31日凌晨1时许,其和李某1、马某、李某3等人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时,因敬酒的事情,其和李某1被王某等人殴打的事实。2.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实在案发当日,其和马某、李某3、纪某1等人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王某、李某2和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在同屋另外一桌吃饭。期间,王某走到马某身旁端起马某的酒杯要敬酒。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王某便对马某脸上打一巴掌,其和纪某1说你怎么可以打人,后被告人赵宏生和李某2、王某上前对其和纪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并证实被告人阚丽娜也参与打架。3.证人王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晚,其和李某2、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等人在“胖三水饺店”吃饭,其喝多了走到马某身旁端起马某的酒杯要敬大家酒。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其便骂马某,和马某一起吃饭的两个女的见状和其吵了起来,接着被告人阚丽娜和其中一个女的发生撕打,后其和李某2、被告人赵宏生一起对那两个女的实施殴打的事实。4.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因其丈夫王某与被告人赵宏生等人将纪某1和李某1打伤一事,其家向对方支付26000元赔偿款的事实。5.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其和王某、被告人阚丽娜等人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时,王某酒喝多了,到另外一个酒桌上端起一个人的酒杯要敬酒,接着王某又动手打那个男的,被告人阚丽娜打一个女的,后其和王某、被告人赵宏生一起对那两个女的实施殴打的事实。6.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和纪某1、李某1、丁某等人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王某、李某2和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在同屋的另外一桌吃饭。期间,王某走到马某身旁端起马某的酒杯要敬酒。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王某便对马某打一巴掌。李某1说你怎么可以打人,被告人阚丽娜便上前撕拽李某1,接着,王某等人对纪某1、李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7.证人丁某证言,证实其和马某、李某3、纪某1、李某1等人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时,王某走到马某身旁要敬酒。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王某便打马某一巴掌。李某1说你怎么可以打人。后王某等人上前对其和纪某1、李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8.证人马某证言,与证人丁某证言一致。9.证人李某3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日,其和丈夫马某以及纪某1、李某1等人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王某、李某2和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在同屋的另外一桌吃饭。期间,王某走到马某身旁端起马某的酒杯要敬酒。马某说:“我酒杯在你那,我没有酒。”王某便对马某打一巴掌。其和李某1、纪某1说你怎么可以打人,被告人阚丽娜便上前撕拽纪某1和李某1。接着,被告人赵宏生和李某2、王某上前对纪某1、李某1等人进行殴打的事实。10.证人曹某证言,证实其和妻子沈某、被告人赵宏生及赵的二男二女共四个朋友一起在本市“胖三水饺店”吃饭,后被告人赵宏生带的两个女的和另外一桌的两个女的发生冲突,并发生厮打的事实。11.证人沈某证言,证实在案发当日,其看见王某、李某2在殴打两个女的,被告人阚丽娜也在骂人,其遂上前拉架的事实。12.证人朱某证言,证实其听说在“胖三水饺店”参与打架的有王某、李某2和被告人阚丽娜的事实。13.被告人赵宏生供述,其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14.被告人阚丽娜供述,其供认和王某、李某2等人在“胖三水饺店”吃饭时,王某等人拿板凳砸另外一桌的两个女人的事实。1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共二份,证实纪某1左额顶部及左顶部头皮下血肿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下唇部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1右眉弓处创口、右眼部挫伤及左拇指创口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16.书证:辨认笔录二份,证实在2010年10月9日、同年11月16日,侦查人员将12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让李某2、王某辨认,两人均辨认出5号照片上的人即参与打人的被告人赵宏生。17.书证:明光市人民法院(1994)明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在1995年7月3日,被告人赵宏伟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8.书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0)明刑初字第0022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李某2已科刑。19.书证: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一份,证实在2010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赵宏生在固镇县城关镇“翠濮商务酒店”被抓获。20.明光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于2010年4月21日立案侦查。2010年9月9日,被告人阚丽娜被通知到明光责任区刑警队谈话后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被告人赵宏生于同年12月23日被安徽省固镇县公安局抓获。21.书证:调解协议、撤诉申请书,证实王某一次性赔偿纪某1、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6000元,双方已和解。22.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的年龄等身份事项。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人阚丽娜当庭辩称的其先被一个女的推坐在地上,其才推对方的辩解。经查,被告人赵宏生供述、证人李某3、张某2、李某2等人证言均证实在案发当日,当李某1说王某怎么可以打人时,被告人阚丽娜便上前殴打李某1的事实。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有力的证据锁链。故被告人阚丽娜的上述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共同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宏生、阚丽娜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犯无明显主次之分,本案系一般共同犯罪。但被告人阚丽娜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赵宏生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当庭被告人赵宏生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宏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二、被告人阚丽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克燕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张黎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