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立保字第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范庆波与卢善国申请保全案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庆波,卢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122号之一申请人范庆波。被申请人卢善国。申请人范庆波因与被申请人卢善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对被申请人卢善国驾驶的鲁Q×××××号微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卢善国驾驶的鲁Q×××××号微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