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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陆某某、深圳市××佳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杨某某,陆某某,深圳市××物流有限公司,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原审被告一陆某某,男。原审被告二深��市××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桂。原审被告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韩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陆某某、深圳市××佳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杨某某就本案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慈 云 西代理审判员 翟   墨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燕(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