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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陇执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张小军交通肇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宏,张谨,张海鹏,张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陇执字第00119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宏,男,1971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申请执行人张谨,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申请执行人张海鹏,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陇县,汉族。本院在执行(2010)陇刑初字第59号张小军交通肇事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军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于2011年3月28日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53000元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执行申请费人民币50元,由执行申请人张海宏、张海鹏、张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