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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民三初字第01352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昌民三初字第01352号原告宋某某,女,1968年12月8日生,汉族,下岗工人。被告李某某,男,1966年7月6日生,汉族,下岗工人。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孟立军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刘晓东、韩凤才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因夫妻感情不和,时常口角争吵,现已分居生活4年之久,被告且下落不明,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八面城镇妇联证明材料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双方分居4年半,被告下落不明的事实。2、结婚证一份,欲证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6日登记结婚。3、被告名下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的基本情况。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来源、形式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能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投,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口角,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被告于2002年1月12日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其下落不明,致使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时常口角争吵,现已分居生活4年之久,经本院公告查找被告现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家庭财产无法查清,就财产分割,本案不予审理。待条件成就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孟立军审判员  刘晓东审判员  韩凤才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石婧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