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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顾振翔与顾元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振翔,顾元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顾振翔,男,200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一队自建房,公民身份号码:340404200509010271。法定代理人:王桂芝,女,1967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岗镇永青村一队自建房,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6711010647,系顾振翔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邓传虎,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元珍,女,36岁,汉族,安徽省淮南市邮政局望峰岗邮政所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望峰镇机西村8栋东一户,公民身份号码:340404197508230243。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振翔与被告顾元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振翔于2011年3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顾振翔申请撤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振翔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 巍人民陪审员 蒋 磊人民陪审员 孙士彪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夏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