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荣崖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潘海彬与荣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彬,荣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荣崖民初字第91号原告潘海彬,男,汉族,1970年12月20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居民。委托代理人邹爱民,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党银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荣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军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奕洁,该公司职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海彬与被告荣成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海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夕川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