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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苍龙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薛某某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苍龙保字第5号申请人:朱某。被申请人:薛某某。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薛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薛某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477号房屋予以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人杨安强已提供其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上厂街108弄第3幢3号一层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薛某某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477号房屋,未经本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本次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1年3月30日至2013年3月29日止);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