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二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衡水德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衡水德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二初字第162-1号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可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连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润忠,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衡水德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书生。被告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德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河北洁绿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40元,由原告景县鑫信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叶永亮审判员 陈忠东审判员 王金升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