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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韩光勋、韩晓伟与潘友存、鲁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勋,韩晓伟,潘友存,鲁侠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2-1号原告:韩光勋,男,197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3197303073436,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大无武村韩台71号。原告:韩晓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潘友存,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鲁侠娣,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勋、韩晓伟与被告潘友存、鲁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及鉴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