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韩光勋、韩晓伟与潘友存、鲁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勋,韩晓伟,潘友存,鲁侠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初字第00002-1号原告:韩光勋,男,1973年3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341203197303073436,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大无武村韩台71号。原告:韩晓伟,男,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潘友存,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鲁侠娣,女,1967年3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卢伟祥,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光勋、韩晓伟与被告潘友存、鲁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涉及鉴定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文伟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顾玉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建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