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杨春勇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勇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春勇,男,1981年4月7日出生于贵州省纳雍县,穿青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纳雍县。200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9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春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春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春勇与“小蒋”(另案处理)至慈溪市宗汉街道新华村福庵路,撬窗进入被害人陈某2家中,窃得陈某2停放在客厅内的红色金轮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价值人民币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春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1的证言笔录、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笔录、手印鉴定报告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认证报告书、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春勇的前科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杨春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春勇伙同他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春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春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春勇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0日起至2011年7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国 强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芳芳(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