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吴小娟与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娟,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娟,女,生于一九六三年九月十六日,汉族,住宝鸡市金陵新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桥镇镇南段。法定代表人王保证,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吴小娟与宝鸡市千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给付欠款157207.50元并承担违约金82166元。另承担诉讼费3320.50元及执行费349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申请人自愿放弃违约金82166元其余部分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18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