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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2月24日生。被告张某,女,1970年4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