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50号原告王某,男,1973年2月24日生。被告张某,女,1970年4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晓燕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