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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刑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任学亮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学亮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刑初字第14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学亮(绰号“亮子”),男,1985年6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灌云县,无业,初中文化程度,住江苏省灌云县。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0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学亮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裘某、被告人任学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5日晚,被告人任学亮因与朱某1(已判决)争夺本市西湖区三墩一带的“赌博机”摆放地盘,双方相约在本市西湖区三墩镇工业园区阿斯丽公司门口准备斗殴。朱某1招集了朱某2、张某1(已判决)等十余人赶至约定地点准备斗殴。被告人任学亮招集了盛某(已判决)、张某2(另处)等人赶至约定地点准备斗殴时,发现朱某1一方人数多,遂继续招集人员并再次与朱某1相约至本市拱墅区祥符桥盛时大酒店进行斗殴。2月26日凌晨,在盛时大酒店门口,双方人员持木棍、刀具等工具发生冲突,被告人任学亮一方持刀具、渔叉等工具将朱某1一方打跑,并将朱某1一方的两辆面包车砸坏。2010年11月29日,被告人任学亮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任学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沈某、蒋某的证言、同案犯朱某1、盛某的供述和辩解、110接警记录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同案犯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学亮聚结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进行斗殴,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任学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任学亮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学亮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承芙人民陪审员  茅荣伟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