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栖民一初字第1755-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史某与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栖民一初字第1755-1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翟涛,山东华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原告史某与被告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的存款11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金明审 判 员  鲁岩涛代理审判员  金 良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