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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民一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柯与被告张弛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柯,张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霍民一初字第00242号原告:王柯,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被告:张驰,男,198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保健,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柯与被告张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祖  良代理审判员 高  祖  祥人民陪审员 戴    新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友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