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义民初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裘某某与张某某、贝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某,张某某,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义民初字第494号原告裘某某。委托代理人罗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贝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义乌市××××号。负责人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贝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某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起诉。审判员 陈华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