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金恒诉常志学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恒,常志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刘金恒,男。被告常志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恒与被告常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恒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唐永成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