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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一初字第00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金恒诉常志学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恒,常志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0371号原告刘金恒,男。被告常志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恒与被告常志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恒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龙人民陪审员  唐永成人民陪审员  王 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二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