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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民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谷某与范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范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定民初字第79号原告谷某。被告范某甲。原告谷某诉被告范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露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3月3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某甲经本院合法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判,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上半年在上海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范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2006年上半年被告与原告赴往杭某某揽工程,将女儿交给被告父母抚养。2008年原告发现被告有外遇,屡次劝说均未果,2009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09)舟定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予支持。但此后,原、被告婚姻关系并无任何好转,至今双方都没有在一起生活。为此,原告再次提起离婚之诉,同时要求婚生女范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依法分割位于某某区长白乡三底两面住宅。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在本案中分割位于某某区长白乡三底两面住宅的诉讼请求。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范某乙。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等因,引起夫妻感情不合。2009年5月2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案经判决不准许后,双方关系并无好转。2010年3月3日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与被告离婚的诉讼,同年5月17日以夫妻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2011年1月4日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及由其提供的结婚证、户口簿、(2009)舟定民初字第70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10)舟定民初字第30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度良好,期间,原告认为被告有外遇致使感情不和、夫妻关系紧张。原告曾两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判决不予准许以及原告撤诉后,夫妻关系依然未能改善。况且被告在收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既不出庭应诉,又不答辩,由此确定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抚养女儿范某乙一节,虽然范某乙一直生活在本地并由被告父母代养,但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从为范某乙提供稳定生活考虑,本院拟判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至于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实际收入证明,结合范某乙的需要及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的请求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谷某和被告范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范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原告谷某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该款被告每季度支付一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5日前付清。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谷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