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建民初字第0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陶一芹诉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煜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一芹,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煜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建民初字第0170号原告:陶一芹,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安年。被告: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恒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建湖县煜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春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虞安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一芹诉被告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煜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一芹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一芹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盐城市恒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湖县煜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一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陶一芹负担。审判员 顾步山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项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