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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陈爱君、朱凤强与郑志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爱君,朱凤强,郑志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717号申请执行人:陈爱君,女,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界河墩。身份证号:330222196207093180。申请执行人:朱凤强,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四界村界河墩。身份证号:330222196010283159。被执行人:郑志瑞,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附海镇东港村郑家浦。身份证号:330222196804263133。本院在执行陈爱君、朱凤强与郑志瑞道路交通肇事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2010)甬慈刑初字第1721号一案中,查明郑志瑞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爱君、朱凤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7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辉审判员 孙 士 明审判员 朱 吉 锋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礼(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