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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金田与冯月泉,刘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48号原告马金田。被告冯月泉。被告刘计生。本院受理原告马金田与被告冯月泉、刘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金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金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