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74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金田与冯月泉,刘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748号原告马金田。被告冯月泉。被告刘计生。本院受理原告马金田与被告冯月泉、刘计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金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金田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