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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1138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乌惠良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乌惠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138号罪犯乌惠良,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波市,汉族,高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朝晖路***弄**号***室,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0日作出了(2007)甬北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乌惠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3月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乌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乌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09年获记功奖励;2010年获记功、优秀报道员、优秀学员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乌惠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乌惠良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丽君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陈作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