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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59号

裁判日期: 2011-03-2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25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5月20日生,系村民。被告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赵某某,系组长。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原告诉称:我是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5组村民,2011年元月,村上给每人分配征地补偿款2万元,而我未分到此款。故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支付我征地补偿款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5组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经审理查明:原告户口登记在5组,2011年元月村上给每个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万元时而未给原告分配此款。为此,原告向本院提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本案审理中,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秦都区马泉街道办事处大泉村第五村民小组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某应分土地补偿款20000元(贰万元整)。二、其它再无争议。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英科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